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聘律師庫擴庫項目
澄清通知(一)
項目編號:JT-CG2021013
各投標人:
現對2021年8月20日發布的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聘律師庫擴庫項目(項目編號:JT-CG2021013)招標文件部分內容作如下澄清:
一、原招標文件P6“投標人資格”第5.1款規定的“5.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合法存續、正常經營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至今營業5年或以上(起始時間以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注明的企業成立日期為準);”
澄清為:
“5.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合法存續、正常經營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至今營業5年或以上(起始時間以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注明的發證日期為準);”
二、刪除原招標文件P16“①多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要求。
三、刪除原招標文件P58“1、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公章;”的要求。
四、招標文件P57《投標單位基本情況、簡介》要求填寫的營業執照號碼即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五、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即為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或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投標人法人公章即為投標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分所)公章。
六、原招標文件P34,商務、技術評分標準(由外部評標委員會評審)“3、律師團隊服務能力”中“案件代理情況”部分,“(3)若合同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澄清為:
“(3)若合同或判決書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七、原招標文件P34,商務、技術評分標準(由外部評標委員會評審)“3、律師團隊服務能力”中“非訴事項代理情況”部分,“(3)若合同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澄清為:
“(3)若合同或工作成果文件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八、原招標文件P35,商務、技術評分標準(由外部評標委員會評審)“5、涉外法律服務經驗”中,“(3)若合同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澄清為:
“(3)若合同或工作成果文件無法直接體現所代理業務標的額的,還須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及發票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
九、原招標文件P39,“一、項目概況”的“★注:投標人可以對一個包號律師庫或兩個包號律師庫進行投標,且一個包號律師庫的投標僅對應不多于一個律師團隊。如投標人對兩個包號律師庫進行投標的,則投標人應組織不同的律師團隊參與不同包號律師庫的投標,且參與不同包號律師庫投標的律師團隊人員不得重復。”
澄清為:
“★注:投標人可以對一個包號律師庫或兩個包號律師庫進行投標,且一個包號律師庫的投標僅對應不多于一個律師團隊。如投標人對兩個包號律師庫進行投標的,則投標人應組織不同的律師團隊參與不同包號律師庫的投標,且參與不同包號律師庫投標的律師團隊人員不得重復。其中,已取得招標人原有外聘律師庫(金融投資類、公司類、工程類、營運類)中任意2個類型入庫資格的,則不得參與本次投標;已取得招標人原有外聘律師庫(金融投資類、公司類、工程類、營運類)中任意1個類型入庫資格的,則僅可參與本次招標其他任意1個不同類型包號律師庫的投標,且參加本次投標的律師團隊人員不得與已取得入庫資格的人員重復。”
十、本項目投標時間修改為:2021年9月15日9時00分至2021年9月15日9時30分;本項目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修改為:2021年9月15日9時30分;本項目投標及開標地點修改為: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東城路561號東城街道辦事處2號樓2樓(公共資源交易大廳)開標2室。
(以下無正文)
以上澄清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若招標文件與本澄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澄清通知內容為準。各投標人可登陸本項目公告發布媒體下載本澄清通知。如投標人未及時登陸本項目公告發布媒體下載的,一切后果由投標人自負。
招標人: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監督單位: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部
2021年9月6日